云南旅游2016年将实行计分管理——导游强迫购物可能丢饭碗

 

日前举行的云南省无障碍旅游工作现场会议上发布了《关于征求<云南省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旅游购物企业计分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就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购物企业的计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按照该意见,明年起,云南拟实行旅游年度计分管理,根据扣分情况采取相应的惩处和管理措施。一次性被扣10分的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购物企业,将被责令退出市场。

该意见拟规定:存在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殴打、谩骂、辱骂旅游者行为,被星级评定机构取消星级,未按规定缴存服务质量保证金经限期整改仍未缴存,欺骗、胁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消费等行为的旅行社、导游及购物企业,将一次性扣除10分。

一次性被扣除10分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购物企业,将被责令退出市场,收回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以及等级认定证书。

此外,旅行社如果存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满一年、未按《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定取得一星级以上等级的;未按规定缴存服务质量保证金,经限期整改仍未缴存的;被星级评定机构取消星级的;因旅行社主要责任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情形之一,将被扣10分。

同时,进行虚假宣传、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以低于旅游目的地线路诚信指导价宣传、组织、招徕、接待游客;一年内被媒体曝光一次或被旅游者投诉两次,经调查负主要责任的旅行社、导游及购物企业,将被一次性扣除8分。

一年内累计扣除达10分以上的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购物企业,将予以限期整改、降低或者取消等级处理;一年内累计扣分不足8分,或一年内累计扣除8分以上但经限期整改达到要求的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购物企业,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列入《云南省旅行社名录》、《云南省导游人员名录》、《云南省旅游购物企业名录》,定期在云南旅游市场监管平台及相关媒体公布。

省旅发委相关人士表示,实行计分管理,旨在规范云南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购物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强化日常管理,建立为政策开展业务和违法违规经营者退出旅游市场的机制,两个办法经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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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思凡报道从云南省旅发委获悉,省旅发委联合省工商局修订出台新的《云南省标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旅游市场“十五不准”、旅游投诉电话等内容,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和游客和权利和义务,强化旅游经营行为的源头规范。

  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标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违反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价格欺诈)、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减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便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报价旅游合同转并团、不按规定填报云南旅游市场监督平台相关信息以及因旅行社主要责任人出现4人以上旅游者集体投诉的也将被扣4分。

  同时,在签订的合同中使用“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某某某为准”“与某某同级”等不确定用词的将被扣4分。

  新修订的《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一方面将引导旅游交易行为,倡导用合同规范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使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成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自觉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有助于解决目前旅游交易行为不规范,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不签合同或者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同时,合同示范文本将旅游活动中的解约、违约、突发事件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形,尽可能地做出合情合理的约定,维护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明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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