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须参与旅游组合保险
《云南省旅游条例》条例亮点
组合保险纳入新规 高风险项目也要投保
《条例》规定,省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筹。
【解读】
昆明市旅行社协会会长、昆明风光国旅总经理朱伯威认为,新修订的《条例》至少三大亮点,其中一点就是体现在组合保险的相关要求上。
朱伯威表示,4年前云南就率先在全国推出了统一旅游组合保险,走出了探索性的一步。几年来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相关要求是以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形式出现在行业当中。现在组合保险要求写入新《条例》,相关旅行社若再拒不履行那就是违反地方性法规。而旅游安全组合统筹保险纳入《条例》这种要求高度目前在全国也是没有的。另外,这也是首次将高风险旅游项目纳入相关购险要求。记者从《条例》规定中看出,如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都属于高风险项目。这意味着在未来更多旅游环节中,旅游安全保障范围和力度将更加深入。
未经等级评定经营者不能提供服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解读】
朱伯威认为,《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对旅游经营服务质量有了根本保障与要求。云南是旅游地接大省,旅游服务究竟如何直接影响旅游口碑和品牌发展。虽然此前政府及行业一直在推动、引导旅行服务从事机构参与等级评定,但是并不具备强制力。此次《条例》做出规定,就意味着未经审核评定等级的机构、人员等将不具备参与从事相关旅游服务的前提或资质,或将面临被筛选、淘汰的境遇。这对进一步整体提升云南旅游服务品质、保障旅游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
提出消除区域旅游服务障碍
《条例》第九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解读】
朱伯威个人认为,这也是《条例》中值得关注的一大特点。他说,以往在旅行社操作团队中,从交通环节来说,如昆明旅游大巴车在进入州市等地区从事旅游接待服务时,有时会遭遇当地从业者阻扰、破坏等情况。而《条例》对这种地方保护政策或行风也进一步提出了明确态度,这对行业中“人为增加组团成本”、“入滇客源影响”等问题的改善有积极作用。
相关规定
调整景区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与其经过标准化认定的等级相适应。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旅游车驾驶员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导游及驾驶员提供服务方面,除此前一直强调的,不得索取包价合同以外费用、擅自转团、并团、甩团、甩客,不侮辱不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等细节及要求外,《条例》还强调导游临时受聘到其他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导游派遣证,由导游所属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填发。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也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春城晚报 记者 张芳